案情简介:
张某是A小区的一位业主,B物业公司是负责A小区物业管理的一家公司。B物业公司负责A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花圃修剪工作等,并每天都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一日,张某家里遭到小偷盗窃,损失将近两万元,张某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致使自家遭到小偷盗窃的,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张某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B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物业管理费。
分歧: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家失窃,张某可以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且张某也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利益,张某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通常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但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当存在第三人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的,我们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对这种不确定的危险承担义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2、本案中,物业公司每天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可以视为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按照约定为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某作为小区的一员,已经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便利与利益,理应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张某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给B物业公司。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