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小区建成。但由于该小区较为偏僻,交通也不方便,很多业主购房后都没有选择马上入住,而是希望等到该地区配套设施完善后再搬进来。于是小区就有了相当一部分房屋被空置。虽然小区的入住率不高,但小区内的物业公司还是比较尽职尽责的,服务工作也得到了业主的认可。然而每到收取物业费的时候,却收不到那些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令物业公司很苦恼。
业主李先生在一年后搬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将购房后至今的物业费补齐,但遭到了李先生的强烈反对。李先生认为,自己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后一直未到物业公司办理交付手续,房屋空置无人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任何服务,只有入住后才应该交物业费。此观点也得到了其他业主的赞同。而物业公司则坚持认为,只要物业公司在小区服务了,就应该向所有购房的业主收取物业费,而不论是否交房或是否入住。双方僵持不下。
本案是关于物业费的初始交纳时间和空置房屋的物业费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费的交纳时间。《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由此可知,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时间起算点是房屋交付使用后,且是从交付的下一月开始计算物业费。而在此之前的物业费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关于房屋的交付时间。《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根据此条款可知,房屋的交付时间根据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是否办理相应的手续分为两种,一种实际交付,一种视为交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视为交付的情形。结合本案例来说,李先生在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相应手续的,已经视为交付。
最后,也是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即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交纳问题。《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规定: 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本条文可知,只要交付后,一年内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是要交纳物业费的,只是交纳的数额有区别。就本案例中的情况看,李先生在房屋交付后,是要交纳物业费的。在空置的一年内按照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时间则无论是否空置,都要全额交纳物业费。
综上所述,在房屋交付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或是否办理交付手续,都要交纳物业费。业主交纳物业费是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也应该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收取物业费,尤其注意房屋交付后一年内的空置期间的物业费计算方式。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是小区建设的参与者,对于物业费的收取,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毕竟两者间的和睦相处直接关系着小区的共同利益,关系着和谐社区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