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审判决尚水名都物业限期撤出小区

发布于 2012-05-21 08:30:00

市区尚水名都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公司退出。这是我市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因续聘原因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

日前,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尚水名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尚水名都业委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法院审理认定,2005年12月15日,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一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尚水名都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010年12月29日,尚水名都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原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备案。

2011年6月16日,尚水名都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提供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话,尚水名都业委会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被告;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在送达该物业时生效,该物业公司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办结移交并退场。

去年12月15日,该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决定不再与该物业公司续约,次日通知该物业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交接。但该物业一直未办理交接手续,也未退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

法院认为,尚水名都业委会的成立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法院确认其主体资格。尚水名都业委会和该物业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尚水名都业委会未与该物业续约,并在合同期满前通知该物业办理交接手续。该合同在期满后终止,该物业应按合同约定及物业服务退出的相关规定程序,向尚水名都业委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完成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协助等义务。

法院判决,该物业向尚水名都业委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记者金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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