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女士来电问:去年我将一套房子租给刘某住,并言明承租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刘某交纳。但事后刘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公司多次找到我,要我支付物业费。我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因为我曾向物业公司申明过出租事宜,并告知由刘某交纳。请问,我能拒交物业费吗?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你应当按规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业主,有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不得以房屋出租为由推卸交费责任。
《解释》第7条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你不能以自己与承租人约定由其交纳物业费,且已告知物业公司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分别向你和承租人刘某追讨物业费。鉴于物业公司已选择向你追讨物业费,那你应当支付。当然,你支付物业费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刘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