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新嘉园小区的栾先生向本报投诉,本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办公用地被卖作他用。多方反映后,300多名业主的权益仍得不到保障。
栾先生称,新嘉园小区是200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他在2004年初购买该小区住房,于当年7月份入住。2005年6月份,按照《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第八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商 湖北新嘉园房地产开发公司 将小区5号楼的物业管理用房交接给小区业主委员会。
到了2010年4月中旬,小区里一消防通道不知何故被堵上,在里面建起了7间门面并对外出租。 那个时候,我突然发现物业办公室换到了一栋居民楼的车库里,原来办公的地方竟被卖了出去。 栾先生说。
了解到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卖了以后,业委会曾多次找到东湖高新管委会,但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去年年底,经过我们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换了一家新的物业,可即便如此,我们的物业用房还是收不回来了。我们想联系新嘉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被告知他们已经迁址了。这样下去,小区300多户居民的权益如何保障? 栾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根据《物业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