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彭珍珍)3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约的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收到业委会解聘通知后拒绝进行物业交接,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起诉至法院向物业公司索要违约金及多项业主收益。目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区业委会起诉称,2007年3月4日,小区业委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3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未续签合同。2012年6月2日,业委会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不再续聘并要求于2012年6月6日进行物业交接,却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故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自2012年6月6日起至实际交接日的违约金,并给付在其提供服务期间允诺支付的业委会经费和代收的广告费等五项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共计154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