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如果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归业主共同享有。
案情:
2007年江西省赣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中都豪江豪园商品房销售给购房户,地下室车位销售给了部分购房户。中都豪江豪园地下室面积为20478.85㎡,其中13733㎡为人防工程,6745.85㎡民用建筑工程,该地下室没有列入共用面积进行分摊出售。中都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中都公司在底下停车位(属于防空工程)通道另划出25个车位,以6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中都章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认为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通行,已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业委会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地下车位恢复原状。
裁判: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该人防工程投资列入了开发成本,但根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人防工程的面积并没有作为公共面积在全体业主之间分摊。中都公司与全体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所有的业主约定了“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该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该条款中的“小区地下车位”范畴。因此,业委会提出由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地下车库25个车位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弥补无业维修基金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防工程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的归属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目标的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用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人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而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用的方针又导致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异性。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几个观点。
1、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人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结建工程是人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人防结建工程的国有属性。
2、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实践中,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
3、业主共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居住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如果出现了将人防工程转用作车库的情况,应当认定该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人防工程被暂时作为车库来使用,它仍然是人防工程,而不应当认定为车库,也不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车库归属的规定。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 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本案中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由业主共同享有。本案中双方只是约定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没有也不能约定人防工程的归属。因此,我认为,本案中仍然应当认定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作者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