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罗洁 朱玛 2008年底,某业委会积累了500多万元的自有资金。由于业委会不属于法人组织,无法以单位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经业委会开会讨论,决定将这笔钱存入业委会副主任黄某的银行账户下。
2011年,黄某因与人发生经济纠纷闹上法院,经对方申请,法院对黄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对此,黄某与业主委员会一同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该存款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不能强制扣划,为此告上法院。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存款属于种类物,具有高替代性,且 借名开户 的存款方式明显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金融管理法规。这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所保护,不能以违法行为为由对抗合法执行。法官提醒,我国是实名制国家,在开设金融账户的时候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遇到无法开户的情况,应与银行进行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