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打算买一套婚房。他在市郊看好了一套精装修的现房,房子周边环境很好,自家客厅窗前还有一处十几平方米的小花坛。小刘十分满意,便购买了这套房子。但入住后,小刘发现,他每天下班后,都要绕过楼群从后面的楼道入口回家,很不方便。于是他将客厅的窗户改成了门,在门下砌筑了三级楼梯,并把房前的花坛围上栅栏,形成了自家的小花园。这样不仅进出门方便,夏天还可以在院子里乘凉、摆放一些杂物。
可是在房屋改动几天后,物业公司得知了这个情况,认为小刘私占了小区公共部分,要求小刘限期恢复原状。小刘觉得,自己又没影响到其他人,物业公司凭什么管我?就算不让改花坛,我在窗前改个楼梯都不可以吗?为此,小刘咨询了律师。
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刘为了自己行走方便,私自将公共花坛改为自家花园,他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该部分的共有权;而将窗户改成门则拆改了房屋的结构,对楼上业主的房屋安全使用造成了隐患。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其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行事,因此物业公司有权对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律师提醒,小区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或其他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