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拖延办理装修手续,业主李先生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网24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李先生1万元损失的判决。
2012年3月,李先生购买了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一套房屋。
后李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小区房屋后,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许手续时,工作人员以房屋原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自己办理装修手续。后直至原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物业司才给自己办理了装修手续。自己购买房屋主要用于经营,因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延迟入住40天,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迟延办理装修手续是因为根据开发商及公司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需提交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装修说明及图纸等审批材料,而业主并未提供上述材料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为证实主张成立李先生提供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物业公司未给李先生办理装修手续确系因前业主欠费。至于物业公司坚持认为系因业主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等材料,才迟延给其办理装修许可证一节,因物业公司自认在该业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情况下已经为其办理了装修手续,可见此辩称意见并不能成立。业主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但主张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的损失数额适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