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单元公共照明费该谁出

发布于 2012-11-05 08:30:00

律师:建议物业与业主尽快签订合同约定清楚

自今年初至今,家住裕华区豪景丽园7号楼1单元的不少业主已经分两次缴纳了金额不等的公共照明费,这件事令业主王先生有些费解,公共照明费以前都是由物业支付的,现在怎么让业主分摊呢?而且支付金额还不少,他想知道这是否合理?

据业主王先生介绍,豪景丽园小区是个高层住宅小区,多数是12层高、带电梯的小高层。就拿本单元来说,为一梯两户,住有24户业主。他入住5年多来,除了向物业缴纳1元/平方米的物业费外,从未缴纳过公共照明费。

然而,自今年年初,新物业接管本小区后,在双方未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下,物业费仍为1元/平方米。没过多久,各单元就选派一名代表开始挨家挨户收取公共照明费。 今年已经收了两次了,第一次收了20元,第二次收了80元,这已经不少了! 王先生介绍说,事后,他打听了一下,各个单元收费情况也不尽相同,他不知这是怎么回事?

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该小区物业,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物业是今年1月入驻豪景丽园的,之前的物业如何收取公共照明费,他们不清楚。如今,各个单元的公共照明电卡都在本单元楼长手中,该交电费时,楼长就挨家挨户收取。由于这笔费用都是各单元居民照明所产生的,所以应由业主支付。

对此,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根据物业法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物业费中应该包括公共照明费,这笔费用不该再由业主埋单。不过,鉴于该小区新物业与业主之间并未签订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对此项费用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建议业主与新物业尽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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