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应交纳的暖气费用起算点为每年11月15日,王先生2007年11月份购买一套二手房,12月18日办理过户,至今未交纳过暖气费。近日,王先生被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交纳自2007年至2011年之间的供暖费用。
物业公司诉称,业主王先生未按时交纳2007年至2011年暖气费共计4300元,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纳暖气费用。
王先生辩称,自己是2007年11月从杨先生处购买的二手房,12月份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所以,2007年的暖气费应该由杨先生交纳,自己只同意交纳2008年至2011年的费用。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供暖合同为事实合同,依据谁受益谁承担义务的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供暖受益的标志。法官在原被告之间展开调解工作,建议王先生承担2007年暖气费的四分之三,另外四分之一由物业公司向前房主杨先生主张。但是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该调解意见。物业公司认为现在谁是业主就向谁主张,王先生认为暖气费在供暖之前收取,在应该收取暖气费时自己还不是业主,所以不同意支付2007年的暖气费。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官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先生给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3月15日及2008年度至2011年度供暖费共计3900元。对于双方所争议的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用,因被告在2007年12月18日成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在此时与原告成立事实上的供暖关系。因此就原告所主张的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供暖季度的收费应从2007年12月18日正式开始计算。
判决后,王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