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红星法庭审结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因天华园业主刘某拖欠北京某物业公司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供暖费而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因原告物业公司供暖服务存有瑕疵,在酌情扣减部分供暖费用后判令被告给付暖费用11500元。
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诉称,2001年4月,我公司受北京懿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天华园三里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2003年3月3日入住该小区。我公司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也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被告拖欠的从2003年11月15日到200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至今未交纳。现我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供暖费13288.34元。
被告刘某辩称,之所以拖欠供暖费,是因为入住时采暖处于瘫痪状态,温度达不到标准,仅7℃左右,但是热力表还照走,物业公司至今未对我家采暖问题给予答复,一直协商缴费数额未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提供合格供暖服务的义务,在依法履行了供暖服务后,享有向业主收取供暖费的权利。被告刘某在享受了合格的服务后,有及时履行给付供暖费的义务。根据被某刘红提供的派工维修单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2003至2005年度向被告刘某提供的供暖服务是有瑕疵的,供暖费用应予酌情扣减。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用11500元。(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