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被占引发争执 为泄愤打伤物管赔钱获刑

发布于 2016-10-28 13:17:30

男子因停车位被他人占用,遂与小区物管人员发生争执,为泄愤竟纠集人员对物业经理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住院,不但触犯了刑律,还付出了16万余元赔偿。经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去年10月23日2时许,蒙某在贵港市荷城路一小区地下停车场,因其小车停车位被他人停放摩托车而与该小区保安谭某发生争执,谭某遂叫该小区物业经理甘某来处理,甘某来到地下停车场后,蒙某又与甘某发生了争执,甘某就用手打了蒙某头部一拳,随即两人相互推拉起来。之后,蒙某打电话叫莫某(另案处理)过来帮忙。约10分钟,莫某伙同两名青年手持刀,铁棍等凶器来到地下停车场,在蒙某指认甘某后,即对甘某进行殴打,致甘某左肱骨外侧髁、桡骨小头、尺骨近端、腓骨头、胫骨外缘骨折);左尺神经、左腓总神经断裂;左肘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肌肉裂伤。经鉴定,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及时拨打电话报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甘某受伤后,先后二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医疗费为人民币68906.6元,已由蒙某全额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为4914.51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甘某和蒙某自愿达成协议,蒙某除已赔偿甘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68906.6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甘某第二次住院及后续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共10万元,甘某对蒙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蒙某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对其作出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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