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口摔三次 物业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三成

发布于 2017-02-17 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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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家住上海浦东某小区的李女士最近一年多时间里,竟在自家小区门口接连摔倒三次,还因此住进了医院,花费数万元治疗费用。一怒之下,李女士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16年6月22日上午,家住浦东的李女士骑自行车打算出小区门,在快到小区门口时,准备下车,谁料其右脚从自行车跨下来刚着地即滑了一下,导致整个身体失去重心,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造成左胫腓骨骨折。李女士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入医院救治,住院治疗7天半,共计发生医疗费6万余元。

据李女士介绍,这并非她在小区门口第一次摔倒,早在2015年她就在小区门口摔倒过,当时也是下雨天,事后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在门口加装了两根减速带。可没过几个月李女士又在同一区域滑倒,物业公司随后也在地面铺了毛毡,但后来又将毛毡撤掉了,未再采取其他措施。

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忽视该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小区多次有人在此滑倒的情况下仍放任该情况,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来往人员,导致其受伤,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多位小区居民的证言,证明该小区门人行道地砖很滑,尤其雨天进出容易滑倒。物业方则提供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证明李女士的摔倒是由于其脚穿洞洞鞋,鞋底容易打滑所致。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下,判决确认物业公司对李女士本次受伤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物业公司以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不合理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7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李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日常维护及人员安全,应及时发现、消除小区内威胁小区居民人身安全的隐患。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明知涉案小区门附近人行道区域雨天易使人滑倒,但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下雨天无论骑车还是步行都更应小心谨慎,对此次受伤亦存在过错。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李女士本次受伤承担30%责任,剔除掉医保统筹部分后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合理合法。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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