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当事方故意多次逾期提供证据,这是“小聪明”耍不得!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今天(3月28日)通报称,该院在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物业公司故意多次逾期提供证据,严重妨碍诉讼进程,该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据介绍,近年来,南沙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规制与惩戒,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打击力度。2017年以来,南沙法院共立有司法惩戒案件8宗,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虚假诉讼、逾期举证等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罚款制裁。
原告无视举证规则故意多次逾期举证
2017年8月15日,因李某拖欠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广州市某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将其诉至南沙法院。2017年9月26日第一次庭审时,李某对物业公司主张按照上调后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及公摊电费、水费、污水费、垃圾费的金额均有异议,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就上述主张补充提供证据,但其称暂时无法提供。
2018年1月4日,该案再次开庭,物业公司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并请求法院给予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李某当庭提出异议,认为物业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应不予采纳。由于该案是南沙法院辖区内第一起因上调物业管理费引起的纠纷,裁判结果对该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均有影响,为查明物业公司的调价程序是否合法,法院酌情同意再次给予物业公司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
2018年1月9日,物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向法院补充提供了证据,但在核对原件过程中发现其补充提供的证据并不完整,随后其又在1月16日补充提供,届时已经超出举证期限7日。之后,物业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月8日、2月12日再次向法院补充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定原告逾期举证行为恶劣罚款5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起诉时,法院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活动规则,在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前提下,更加应当清楚知悉举证规则。在第一次庭审法官已经释明需要补充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时隔三个月之久,在第二次庭审中仍不能提供,其补充提供的证据均是诉讼前已经取得的材料,不存在客观无法提供的事由,物业公司多次故意逾期提供证据,行为实属恶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仍予以采纳,但为给物业公司上述无视举证规则、严重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应当对其进行处罚。鉴于案涉标的金额较小,故对该物业公司处以最低标准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