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春系奇瑞BOBO城F58栋2单位101室业主,2013年10月因工作变动,一直在外地工作,房屋处于空置。2016年9月22日中午,高信物业公司芜湖分公司员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前述房屋大门口有水流出,随即与张国春联系,告知详情。高信物业公司芜湖分公司指派员工前去查看,并疏通下水管道。下水管道疏通出大量油块、白色塑料袋、一块抹布等杂物。同时,奇瑞BOBO城2单元东边一至六楼厨房下水管道系一根主管道自上而下,与其他单元相独立,业主家中厨房下水管道与前述主管道相连通,将厨房下水排至污水井。事后经查,系前述主管道底端与地面交接的弯管处发生堵塞,楼上业主厨房下水从张国春家中的厨房下水管道入口处流出,造成张国春家中内墙面、地板等多处被浸泡。张国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楼至六楼业主以及高信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1998.97元。
高信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张国春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也没有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看管房屋,物业公司巡查时发现漏水已及时通告张国春并及时清理下水管道,张国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国春因房屋被下水浸泡,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方案造价27498.97元,以及实际支付的4000元鉴定费、3000元评估费,共计34498.97元。高信物业公司与奇瑞BOBO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且事故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涉案的厨房下水管道一楼至六楼自上而下,每层业主将自家厨房下水排至该管道,再排进污水井,该管道应当属于房屋建筑本体共用下水管,但高信物业公司芜湖分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具体单位,却仅每年疏通一次,没有按约履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高信物业公司、高信物业公司芜湖分公司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498.97元×30%≈10349.69元。
二楼至六楼业主,事故发生前,家中均有人居住。对于下水管道中疏通出的大量油块、白色塑料袋、一块抹布等杂物,现已无法查明具体来源,但必然是二楼至六楼业主日常使用积累的结果。每位业主在进行厨房排水时均理应将白色塑料袋、抹布等杂物予以去除,防止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影响使用。为此,在已无法查明下水管道中的杂物具体来源的情况下,二楼至六楼业主,应平均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即34498.97元×70%÷5≈4829.86元。
本案宣判后,二楼至六楼业主以及高信物业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高信物业公司赔偿张国春经济损失7000元,二楼至六楼业主各赔偿张国春经济损失3000元。同时,张国春与二楼至六楼业主一致同意均摊出资改造涉案下水管道,防止再次出现堵塞倒灌现象。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也为小区业主合理排放生活污水,及时处理生活垃圾,防止造成他人损失,自身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警醒。(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