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住处遭窃,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贵重财物均被盗,江先生遂起诉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记者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资料图 程功摄
原告江先生称自己作为涉案房屋业主的工作人员,经业主同意在此居住和办公。2014年3月该房屋内发生盗窃案,他个人所有的现金、劳力士手表、电子产品等贵重财物被偷走。而作案人现已被抓获并被判刑。“此案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江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
但在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强调双方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我们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已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为小区提供了封闭式管理、园区内安排专项巡视、保安现场救援、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已为业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江先生应向实施盗窃行为的人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先生作为经业主许可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权利,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江先生的财物损失是因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不间断保安巡逻、查看现场、及时报警等措施,说明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江先生未能证明盗窃案发生是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所致,且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江先生主张由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海淀法院梁珊法官认为,因盗窃人的盗窃行为致使江先生遭受财物损失,应由该盗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该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其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安保义务主要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
梁珊法官表示,另一方面,违法盗窃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小区保安无法时时处处设防,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同于保管合同义务,安保义务人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不宜认为只要发生了盗窃案件,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职责时就存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