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跌落小区污水井致残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近二十万元

发布于 2018-12-03 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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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张先生最近不幸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张先生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赔。

据悉,2017年8月13日晚11时左右,市民张先生从珠海吉大某小区一朋友经营的棋牌室离开回家,在行经该小区35栋前面的人行道时,经过一个污水井盖,因井盖突然翻动,躲闪不及导致他双腿跌落井中,左手撑地受伤。张先生受伤后大声呼救,由朋友救起并驾车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左手伤情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共计206501.7元。

庭审中,张先生还向法庭申请当时在现场的两位朋友出庭作证证明其受伤过程。该物业公司则辩称,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损害发生在该小区内,而且即使事故真的发生在该小区内,也因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重大过失。

珠海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井盖铺在小区人行道上,该小区归属某物业公司管理,井盖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交了住院病历、证人证言、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而张先生正常行走在小区人行道上,井盖也并非缺失,按照常理,井盖上面是可以行走的,因此,张先生并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该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和养护职责,未及时发现人行道路上的井盖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令该物业公司向张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7901.71元。一审宣判后,张先生和该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珠海香洲法院承办法官称,本案中,对于行走中的常人来说,是难以在事先判断道路上的井盖是否松动及其危险性的,不应要求行人承担安全注意的义务,小区物业不能证明自己对污水井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官称,小区物业公司要树立安全管理意识,定期排查、维修、更换管理区域内的井盖,主动承担安全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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