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外墙脱落砸伤一摊贩,物业被判赔9万余元

发布于 2019-06-20 21: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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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深圳一个5岁男孩被高空坠下一块玻璃窗砸倒在地,后因伤势过重去世,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沙的喻先生此前也被小区高空坠物砸伤了。今日,岳麓区人民法院通报,物业公司被判处赔偿伤者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万余元。

2018年3月,摊贩喻先生在长沙某小区11栋楼下公共道路上卖菜,不幸被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伤。受伤后,喻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778.62元。经鉴定,喻先生因意外致左足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30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另花费鉴定费2200元。

经查,该小区由湖南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喻先生遂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喻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外墙楼下具有安全隐患,且该区域严禁摆摊设点。喻先生长时间在该区域摆摊卖菜,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且物业公司及时对外墙进行了维修维护,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物业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遂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喻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悲剧频频发生。法官提醒,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平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等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并进行记录与登记,以避免发生类似的坠物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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