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群主履行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赵林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孙小伊与钱小吾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林均在群内进行了劝阻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9月4日,在劝阻仍无效的情况下,赵林解散了群聊。
其次,赵林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只有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这几种管理方法。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若赵林轻易将个别业主移出群聊,有违建立微信群的初衷。因此,赵林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观点
微信群主注意义务
判断标准不宜过高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办案法官李朋表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李朋说,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说,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也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