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物业维修资金给付不足 被判补偿案例

发布于 2011-03-15 09:43:00

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案终审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补充支付差额19万多元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

案情回放:

维修金缴不够

开发商成被告

顺德伦教某小区开发商于2002年9月份开始陆续预售该楼盘共14座,在2003年7月至10月期间,开发商就依据有关规定先后与伦教常教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居委会接管小区1至7座的行政管理。开发商一次性向居委会交纳每平方米5元共计8.1万多元楼宇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在2007年7月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开发商又应楼盘物管公司要求对该楼盘的公共设施进行更新、更换,又支出6.1万多元。

2008年6月,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得知开发商当时移交给居委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委会认为开发商应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应缴纳的金额为33.88万余元,减去其已移交存的8.1万余元,尚欠25.7万余元。

追讨被拒后,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补充欠款25.7万余元、利息1.1万余元。(注利息:从2003年10月8日起到2008年12月4日止按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共计款项26万多元。

中院终审:

改判计息时间

双方服判息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明确: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是物业建设单位。且1999年1月顺德已颁发有关办法规定该基金由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本案中,该小区的预售时间是2003年5月27日,而该时间段预售的商品房应适用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涉案物业总建筑面积为33881.9平方米,故开发商应缴交33.8万余元的维修资金,但其公司已交存了的维修资金,以及更新、更换公共设施所支出共计14.3万余元应予扣除在外。

同时法院认为,业委会成立以前开发商无法向其支付专项维修资金,因此拖欠物业维修资金的相关利息不应从2003年8月1日算起。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19.5万余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利息从2008年9月1日算起,驳回了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应予确认。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无法向成立之前的业委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认定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开发商在业委会成立以前已向居委会移交8万多元代管费用,已证明了此项费用有代管移交的主体,应当判决开发商承担利息从2003年10月8日起算。综上,佛山中级法院遂作出变更利息计算时间的判决。(注:利息分别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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