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委员会成立案例

发布于 2011-03-15 09:36:00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简称《规则》)正式实施了。这对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厘清其与物业企业之间的责权利,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在该《规则》的指导下,近期,我市不少新住宅小区成立或预备成立业委会,这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自我管理能力都大有裨益——

近年来,我市新住宅小区不断增多,然而成立业委会的却不多,所以每每遇到垃圾清运,冬季供暖等困难时,“一片散沙”似的小区业主往往“拗不过”物业企业,不得已只好退让、妥协,时间长了,容易积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而成立业主委员会则是双方实现制衡、解决矛盾的最佳方式,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就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成立以及履职做出了详细规定。市房管局相关人员为我们详细解释了该《规则》,并就一些亮点举例说明,希望以此促进我市更多小区成立业委会,更好地服务于业主。

亮点之一:《规则》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小区就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启动业委会成立的第一步。

【案例】:市民张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小区共20栋住宅楼。开发商交房时告诉业主,由于工期等原因,还有5栋住宅楼未达到交房条件。不过,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为此,不少业主提议,尽快召开业主大会,以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等事宜。

【新规解读】:新小区什么时候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除了《物权法》及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的规定外,按该《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资料。据此,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该小区总建筑物面积的一半,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业主可要求建设单位准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材料。

亮点之二:可先期成立业委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刚刚买房还没拿到房产证的人来说,也将对小区事务拥有话事权。

【案例】:某小区分三期开发,目前三期项目尚在建设当中。考虑到小区一、二期已有大部分居民入住,业主经商量后,派代表找到房管部门,递交了成立业委会材料,以规范小区的公共管理。

【新规解读】:《规则》实施后,业主如果住在一个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只要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一期先入住的业主,可以不等后期业主入住,先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亮点之三:业委会“赖窝”由居委会“接管”。该《规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基层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其中就指出,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案例】: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但原业委会主任既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也不移交其所管的资料、公章等。不少业主想开会组织换届,原业委会主任通过拉拢、给好处费等各种手段进行阻挠,此举引起部分业主不满。

【新规解读】:有不少小区的业委会发现,可以通过胁迫物业公司或是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来获得收益。因而为了谋取私利,他们任期满了也不想放弃。对此,《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委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并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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