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将车临时停在小区大门处,3分钟后回来发现车内的十万元现金不翼而飞。由于小区监控系统不力,以致案件一直没有侦破。业主遂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向其索赔。两审之后,市二中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对小区实施闭路监控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部分责任,酌情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3万元。
本市宁河县某小区居民卢某因事向朋友邱某借款十万元,邱某同意后,将其身份证及存折交予卢某。2008年4月12日16时23分许,卢某持户名为邱某的存折从银行支取现金十万元,后卢某将提取的现金全部放在其驾驶的夏利轿车副驾驶座位。16时45分左右,卢某驾驶该车到其居住小区的南门——小区物业办公室办事,下车前卢某将放置在副驾驶座位上套有黑色塑料袋的现金用风帽遮盖,过了大约3分钟,卢某从物业办公室出来后,发现车窗被砸,十万元现金丢失。卢某随即向110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在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该录像是空白。公安机关经侦查控制了两名嫌疑人后,因无监控录像证据,同时两名嫌疑人拒不承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案件一直未能侦破。事后,卢某提出,案发当天他将车停在了小区保安的视线范围内,且该地点应位于监控范围内,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失职,导致监控录像一片空白,无法取证。为此,卢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相关损失。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卢某没有交纳2008年物业费,不应享受其物业管理服务,而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其公司负责闭路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其公司更没有与卢某约定特约服务,所以不同意卢某诉求。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业主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物业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将大量现金放置在轿车中存在安全隐患,仍离开车辆放松对十万元现金的实际控制,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部门,其不对因刑事案件导致的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已经对闭路监控部分予以说明,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上述小区按照约定实施闭路监控,但该公司未能如约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因被告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在现金丢失后,公安机关对确认嫌疑人丧失必要的证据材料,进而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无法被追回,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原告的过错程度及被告的违约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