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夜烟花冲上22楼烧了客厅 物业管理不力被判赔钱

发布于 2012-03-03 15:21:00

姜先生(化名)是浦口某小区22楼的住户。2010年元宵夜,姜先生跟家人外出就餐,回家后发现房子烧了。起火点在阳台,经勘验是由烟花爆竹引起的。外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冲上22楼,引燃了阳台上的柜子,接着烧毁客厅,造成数万元损失。由于监控设备未打开,肇事者至今没找到。姜先生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南京浦口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业主:物业公司有三大失职大过节的,新房莫名其妙失火,还找不到肇事者,这让姜先生气愤不已,他认为,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姜先生说,交房时,物业公司给了他一份《业主手册》即小区综合管理规定,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小区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然而事发当晚,小区内有人违反这一规定时,物业却没有及时予以制止,结果导致了火灾发生,物业公司管理不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姜先生看来,物业公司还有两处失职。第一,发现火灾并报警的并非物业,而是10楼一位业主,这位业主从外面回家,经过楼下时无意抬了一下头,一眼看到22楼浓烟滚滚,还不时吐出火苗,赶紧掏出电话报警。姜先生很感谢这位邻居,同时认为这是物业的失职之处。“单元楼对面就是物业公司的岗亭,他们如果尽职,早就应该发现火灾,而不是等到其他业主‘无意’中发现。设想一下,要是10楼的业主那天没有抬头看看我家窗户,还不知要烧到什么程度呢!”另外,事发当晚有媒体到现场进行了报道,报道称,火灾发生后,3辆消防车赶到现场展开扑救,急人的是,小区消防栓水压太小,根本冲不到22楼,消防人员只得入户用脸盆接水进行灭火。姜先生认为,这既是开发商的失职之处,也是物业的失职之处,延误了最佳扑火时机,扩大了他的损失。物业:事先已张贴安全告示事发后,姜先生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齐告上法院索赔,告开发商的理由是,其交付的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消防栓中水压太小,延误最佳扑火时机。姜先生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他因火灾遭受的损失,为了确定损失金额,审理过程中,他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物业公司感到冤枉,因为事发当天是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南京市政府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他们没有理由制止居民,更何况,事发前,他们已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告知大家外出时要关好门窗,提示业主在外围广场或空旷地带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尽了告知义务。物业公司认为,姜先生外出没有关闭窗户,并且在阳台上堆放可燃物,自身存在过错。至于姜先生提到的消防栓问题,物业认为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应由开发商负责,与物业无关。开发商未到庭答辩。姜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辩解不成立,既然物业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本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政府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并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法院:物业管理不力应赔偿南京浦口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区《业主手册》规定“严禁在小区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现因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引燃可燃物致使姜先生家引发火灾,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事发当日政府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也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告知业主燃放地点,燃放注意事项,确保燃放安全,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尽到告知、管理义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物业管理职能,对在小区院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管理不力,最终引发火灾,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火灾给姜先生家造成的损失合计43000余元。另外,姜先生提出的“消防栓中水压太小,延误最佳扑火时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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