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遭人奸杀物业被判赔5万元

发布于 2012-03-20 09:14:00

据《京华时报》消息女子孙某白天独自在家时未锁门,不幸遇歹徒入室抢劫,被先奸后杀。其家属起诉物业,索赔51万余元。记者16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未能严格履行安保承诺,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处其赔偿孙某家属5万元。2008年11月,罪犯岳某在朝阳区踩点预谋抢劫,见某小区门口没有保安盘查登记,当即锁定该小区。当月的一天下午,他携凶器潜入该小区孙某家中,将其先奸后杀,随后迅速离开现场。岳某后被判处死刑,因其是无业游民,无赔偿能力,孙某家属没有向其索赔。而该小区物业却被告上法庭,孙某家属称,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岳某未经盘查即进入小区,要求物业赔偿5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在具体执行《住户手册》时,未能做到对进入小区陌生人员进行登记,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孙某家属5万元。后者不服,认为该赔偿数额过低,有失公平,遂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物业未能严格履行安保承诺,虽构成违约,但这并不是导致孙某被害、给孙某家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精神,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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