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不退余款构成贪污罪吗

发布于 2013-06-08 08:55:00

今年2月,我所在的小区门前市政水管破裂,导致小区业主无法正常用水。为解决这一问题,社区居委会向我小区的物业维修人员刘某预支了1万元钱,用于维修水管。事后经我了解,维修水管仅花费了8000元,结余2000元。小区的物业维修人员刘某没有把结余的2000元钱交还给社区,而是把这些钱存进了自己的私人账户。请问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王先生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对构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要求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和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刘某是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备上述三类主体身份。因此,刘某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构罪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社区向刘某预支维修费用1万元,维修完成后,刘某理应将结余的2000元退还给社区,但他却把结余私吞,其行为显然不当。但由于数额较小,难以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建议财物的实际所有人,即社区居委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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