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管理费 业委会状告小区业主

发布于 2013-12-06 08:56:00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组成的一个自治性组织,它代表业主利益。但是,柳州市东苑小区部分业主却由于拖欠物管费,被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院。记者在东苑小区了解到,几年前,业主在此购买宅基地后,开始自建房。2003年8月,东苑社区居委会组织小区业主开会,选举业主代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随后将物业收费事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一份物业服务协议书中,记者还看到这样的内容: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各个业主签订此协议,并承诺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去年3月,业主委员会将物业收费标准上报柳州市物价局,并得到批复同意执行。今年3月,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拖欠费用的刘先生等18名业主告到法院。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收费的标准及主体资格,系经柳州市物价局的核准的,故作为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18名被告系居住在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却未按规定按期交纳管理费,原告的要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先生交纳2004年的治安巡逻费、小区道路环境绿化保洁费和上门收取垃圾费,总计148元。其他被告业主也必须交纳拖欠费用。※点评: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否符合收费主体资格,值得我们商榷。但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既然享受了服务,交纳拖欠的物管费也是应该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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