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为水管爆裂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来维修,物业公司将业主门反锁,把业主的用电断了。业主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日前,裕安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应承担缴费义务。
原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4月16日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星汇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朱某入住后与原告签订了《前期星汇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公共照明费的义务。自2007年1月至今,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840元,公共照明费180元,合计2020元。被告以物业费交至2009年6月份、水管破裂等理由,自2007年(除2009年1-6月)至今未交物业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前期星汇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管理费的义务。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2020元。(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