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危墙砸坏车 物业公司失职需赔偿

发布于 2014-03-06 10:36:00

霍先生将私家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围墙边,当夜大风将围墙吹倒,砸坏了汽车。霍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北京市顺义法院近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霍先生修车费4000余元。

霍先生诉称,车辆被围墙砸坏后,他自费将轿车修好,共花费1.48万元(后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1.036万元),但因车辆被砸,造成大幅度贬值,经向专业鉴定机构咨询,贬值损失约4万元。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但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作为上述围墙的管理人,应对房主所有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440元、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小区对停放该小区的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居委会曾经在倒塌的墙上张贴过告示,警告“危险勿靠近”。原告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故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围墙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防止因自己的管理疏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确定被告知道本案中的围墙存在倒塌的风险。被告在知道围墙存在倒塌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防止围墙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霍先生车辆修理费4000余元。

(本栏目稿件由中国质量新闻网记者曾祥素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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