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竞拍在武汉市洪山某地段获得开发用地120亩,该项目规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40亩,二期用地80亩,2007年6月完成一期开发。随着业主入住,2008年8月经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住宅每平米0.8元。2009年9月,二期开发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2月,正当业主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时,经开发商、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将一、二期开发的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理由是两个小区规模不大,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泵房。为便于管理,开发商将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大门砌墙封闭,拆除两个小区间的围墙,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业主改为从一期大门进出,一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与二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米0.7元。一期部分业主对二期住宅小区业主从本住宅小区大门进出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够合理,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案例分析房管部门认为,这是一起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物业管理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按照哪些标准呢?对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该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标准有三条:一是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是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是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本案虽涉及两个住宅小区,但两个小区建设规模不大,由一个开发公司兴建开发,在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内,且存在着配套设备共用现象,为了社区建设管理需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益于减轻业主经济负担,有益于物业企业降低物业管理成本。不过,在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时,事先与业主广泛沟通,征得广大业主理解,避免产生纠纷,这对搞好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睦更为重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