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缴物业费是否与房东无关?

发布于 2014-04-10 10:19:00

【案情】

王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开发商交房后,王女士即将该房租给张某,并约定由张某负责物业费的交纳,对于这一约定,王女士也及时书面告知了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当时也表示了认可。

然而,就在张某退租后两个月,王女士突然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催缴通知,要求王女士结清张某承租期间所欠交的物业费三千多元。王女士认为,既然当时自己与张某约定该笔费用由张某承担,并且物业服务公司也认可该约定,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要求张某偿还,而不是向自己催交。

那么,王女士是否有权拒绝交纳该笔欠交的物业费?

【评析】

本案中,房东应负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物业的业主,王女士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催缴通知后,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偿还该笔欠交的物业费。

而王女士在交纳该笔欠交物业费后,有权依据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张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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