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物业侵害权益 专家支招业主维权<1>

发布于 2014-04-10 16:49:00

由于种种原因,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甚至时不时还会发生诉讼。那么,作为业主面对来自物业的侵害该如何维权呢?以下典型而带有普遍性的案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

轿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2011年初,小区业主晏紫便已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交纳了一年的车辆保管费。5月8日晚,晏紫按惯例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可由于保安喝得酩酊大醉,没有对出入人员进行任何盘查,导致轿车被盗,且虽经报案,但公安机关因无线索而一直未能侦破。三个月后,晏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8万元车款,因遭拒绝而成讼。

【点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酒后误事,表明物业公司既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未履行好服务合同,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晏紫已向物业公司交纳保管费,彼此已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保安的酩酊大醉并非不能避免和克服,当属保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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