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物业侵害权益 专家支招业主维权<3>

发布于 2014-04-10 16:47:00

业主拖欠管理费个人隐私无权曝光

【案例】由于种种原因,张莉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一直未曾收清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于2011年7月连续一个月,通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张榜公示欠交业主的姓名、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

事后,张莉等8人因此受到了小区其它人的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

【点评】公司侵犯了张莉等的名誉权。《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公司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欠费问题,但无权采取极端手段:明知会损害业主名誉,却为迫使业主就范而我行我素,客观上也已影响了张莉等的社会评价和尊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家庭住址、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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