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于2008年10月8日订立一份租赁合同,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租期三年半,2009年8月中旬,甲以1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丙,并通知乙将于10月7日搬出。乙按照合同所签内容要求甲支付违约金8000,甲拒绝,并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乙搬走。恐吓内容中包括:不按照甲方规定时日搬出,则停水停电;找社会闲散人员来骚扰乙方等。
问题:
1.在该案例中,甲方违反了哪些法律?
2.在该案例中,乙方应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补充:甲方为国家公务人员问题补充:
如果甲卖房之前没有通知乙,那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买下该房,如果其不想买该房屋,那么可以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金首先甲没有权利停水停电,如果停了,可以告物业或电力公司,因为送电和水是国家规定的义务,不能免除。甲方如果是公务员,那还可能是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