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证据可以改变整个诉讼格局

发布于 2014-05-21 14:59:00

注:本案例涉案金额非常之微小,但是因本案很有典型性,因此取选出来予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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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6日,甲方(即原告,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乙方(即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如下:乙方授权甲方为沈阳市一级代理,销售某某物业管理软件系统。代理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

*2008年5月30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三万元。理由是:原告于*2006年6月27日和7月31日各电汇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入被告帐户。该总计3万元的款项系代理被告销售其物业管理系统软件的预付货款。但因为被告销售的物业管理系统存在价格偏高及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虽经原告多方努力,仍未能代理售出物业管理系统。因系代理销售,被告也始终并未发货给原告。现双方合同已终止,未发生实际销售,因此被告应将原告预付款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2008年6月24日法院予以立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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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2008年7月初,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后即通过朋友找到我,告诉我该事情已经过去快两年了,公司对这个事情都没什么印象了,当时办理该项业务的业务人员早已离开公司了,而且这项业务当时也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这个中间人是谁也不知道了,因此公司现在好象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而且被告还告诉我,原告的律师在起诉之前还以其他名义到过被告公司进行调查。我在分析案情之后觉得有胜诉的希望与机会,遂决定接手案件,同时要求被告公司尽力挖掘证据,提醒被告公司能否查询当时的物流资料和银行帐务往来记录,看能否找到一丝有利的证据。

后被告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记录,查询到当时确实有两笔款汇入到公司帐户上,且有一张2006年6月23日(即签约前三天)的快递单,快递单的发货方是被告,收货方是原告,但是快递单上面除记载货物重量3.81公斤外,对于货物名称、数量、品种等等均没有任何记载,只有快递单的复印件而且该复印件上没有物流公司的公章。通过分析银行往来明细查询资料,我发现两笔转款的汇款用途上均没有明确标明是预付款,都是空白状态。而快递单上是有单据编号的,物流公司应该能查询到原单的,因此要求被告尽快到物流公司通过单据编号查询原单据并出具确实发送过快递业务的证明。由于举证期(本案举证期总共只有15天)只有两天就要到期,必须抓紧时间处理,如过了举证期限,一切都是枉然。2008年7月15日,被告将证据处理完毕。2008年7月16日,我将被告的证据(银行业务往来明细两张,快货业务详情单一张,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张)提交给法院。</p>

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之前我依据准备好的证据从买卖合同货款已经两清、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预付款的说法没有依据、原告主张合同履行完毕后退款没有任何理由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理由互相矛盾等作好了相应的开庭准备。原被告双方律师在庭上激辩3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与此相关的货物是否已经交付。**</p>

本案虽小,但因案情复杂,法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查明事实予以判断,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08年11月21日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2月22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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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

*1、证据是案件胜诉之王,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尽力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当事人在案件发生时,*很可能会认为自己胜诉没多少希望或没有胜诉可能,其实关键在于没有掌握合适的案件证据。真正意义上,很多案件不是缺少证据,而是缺少我们的挖掘与发现。</p>

2、当事人平时要加强各类票据和文件资料等的管理,必须提高风险控制意识。很多当事人在发生诉讼案件的时候,总是这个证据原件没有了,那个证据又丢了不见了。一个单位加强风险控制的第一步就是加强管理,文件资料必须有一个收集、整理、归档的合适程序,并安排专人负责。

3、代理时,选择合适的法律应对方案很重要。在开庭之前,真正负责的律师,一定要准备好应对的方案和预备方案,一定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听取当事人的合适意见,说服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意见。不打无把握之仗,不打无准备之仗。如果一个案件,根本没有赢的可能,首先就不要接,免得当事人怪你明知赢不了案件还骗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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