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业主细数物业八宗“罪”

发布于 2014-05-29 11:33:00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省消协联合全省各市地区县消协,于2008年6月至11月中旬对我省物业服务、管理和业主维权状况进行了消费者调查。共向消费者发放调查评议问卷4420份,收回有效问卷3120份,调查涉及全省各地住宅小区1183个。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目前物业服务状况的满意率较低。受访消费者非常满意的仅占7.0%,满意的占25.7%,觉得一般的占36.9%,不满意的占15.7%,非常不满意的达14.6%。调查显示,目前我省物业服务和管理主要存在八大主要问题。问题一:只有22.9%的受访业主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查表明,我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是开发商利益的一部分,而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达到长期垄断经营的目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挠业主大会的成立。问题二:只有10.3%的受访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是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目前,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无法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造成了绝大多数小区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用的现状。而开发商聘用物业公司,大都采取自办物业公司加以聘用或者内定的方式。问题三:只有9.8%的受访业主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由具有“父子关系”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等于没有参与市场选择。调查表明,有17.6%的受访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霸王条款。问题四:大多数受访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收费中存在问题。认为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不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占受访业主的53.1%;认为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占29.9%;认为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代收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时收取了手续费的占8.8%。问题五:大多数受访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存在突出问题。认为所在小区清洁卫生存在突出问题的占受访业主的25.5%;认为安保状况差的占21.7%;认为绿化养护差的占20.9%;认为房产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差的占18.1%;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住宅装修的管理不到位的占10.7%。问题六:很多业主认为他们的物业所有权不明晰。68.1%的受访业主不知道自己所在小区的会所(或活动室)的产权属于谁;24.4%的受访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将小区共用房产、设施、场地擅自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24.0%的受访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问题七:23.2%的受访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未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告知广大业主。有很多物业公司侵害业主的知情权,没有把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公示给广大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情况是一笔糊涂账。问题八:51.3%的受访业主认为所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些纠纷是因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所签合同不详细、不具体、不规范甚至不公平、不合理引起的;有些纠纷是由于开发商交付的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双方互相推诿,使业主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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