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本市出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