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物业纠纷有“法”管了

发布于 2014-06-09 10:44:00

近日,经过三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经过数次修改之后,备受关注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明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物业服务项目应纳入合同

“存放在小区的自行车丢了,物业公司该不该负责?”“小区里的绿地被人种上大白菜了,怎么办?”沈阳市民刘俭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为这些常见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入行门槛提高物业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条例》还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物业管理入行“门槛”,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物业反响】有利于根治开发商遗留问题这一顽疾

“保暖材料不过关导致房屋长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线导致漏水……开发商遗留问题,是目前物业和业主产生矛盾的最大根源。”沈阳市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经理丁晓华说。“开发商卖完房子走人了,可房子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业主找不到开发商,就来找物业。”

丁晓华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提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将有利于根治开发商遗留问题这一顽疾,丁晓华说:“通过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在居民未入住之前,物业公司首先对开发商的房子质量进行验收,明确了日后产生矛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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