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新规有多重约束

发布于 2014-06-16 08:41:00

物业管理有新规。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针对目前本市高层物业项目不断增多的趋势,又作出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的规定。《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新规定明确,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必备条件之一。物管新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登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6种违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规定,将有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