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认为应缴费

发布于 2014-08-04 15:55:00

业主家中两次被盗,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日前,蚌山区法院调解审结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应承担缴费义务。

因经费的原因,阳光水岸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只在小区内的主要路口安装了摄像头。业主银平(化名)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家中两次失窃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却认为已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与业主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业主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每天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并安装部分摄像头,可视为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按照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人作为小区的业主,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所带来的便利,理应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最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平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该如何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的办案法官。据介绍,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但因物业公司在经费和职权等方面都受到限制,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当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发生的。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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