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聘请了一个新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新物业公司进来以后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业主不交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求我们配合他们收取管理费,并且提出,如果这些业主长期不交管理费,他们是撑不下去的,早晚得走。
我们很着急,因为新公司确实管得不错,如果刚刚稳定下来,就又换公司,小区受不了这个折腾,而且换了哪个公司来管都会面临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就去找了其中一些业主,要求他们缴费。谁知,他们很干脆地说,房屋没有交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42条规定,交付之前由发展商交管理费。
我们再去找发展商,他们回答得也很干脆,我们不是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42条规定,物业管理费由业主缴纳。我们纳闷了,回去找到《物业管理条例》,42条真的是两个规定都有。我们又去问发展商,房子到底交付没有,他们又说交付了。我们要求看凭据,他们不肯,说交付的凭据跟我们没有关系。
这下,我们可真是不知让谁交管理费才好,据我们私下了解,小区里有些业主根本就没有约定过交楼时间,我们怀疑他们和发展商有特殊关系,可也没什么凭据。再说了,不管他们和发展商有什么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向谁收管理费呢?如果起诉该告谁呢?
广州市某花园业主委员会
答疑嘉宾: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二款的规定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前一款是指所有业主都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后一款是指买受人和发展商之间,依据物业的交付情况,确定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对物业公司而言,只需向业主收取管理费即可,至于物业是否交付,那是发展商和买受人内部的事,跟物业公司无关。
物业公司对业主和发展商之间的交付情况的了解,完全依赖于发展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提供的信息,而且,对所了解到的情况的真伪也无法辨别,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根据物业交付情况,确定起诉对象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出现假买卖、假按揭的情况下,买受人通常是不收楼的,发展商在经营情况好的时候,为避免虚假情况被揭穿,一般都会按时缴纳管理费,但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发展商就不会再支付物业管理费。
如果允许买受人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交管理费,让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去承担管理费无法追回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就更加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