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伤男童 小区物业管理不利要赔偿

发布于 2014-10-10 11:08:00

内容提要:刚放学的两名幼儿在楼下玩得正欢,突然窜出一条狗将其逐个咬伤,一名幼儿的爷爷正想去抱起孙子,不幸又被恶狗咬住胳膊,在寻找狗主人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一怒之下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一千五百元。刚放学的两名幼儿在楼下玩得正欢,突然窜出一条狗将其逐个咬伤,一名幼儿的爷爷正想去抱起孙子,不幸又被恶狗咬住胳膊,在寻找狗主人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一怒之下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一千五百元。年近七旬的老刘一家人住在房山区某小区。由于儿子儿媳工作繁忙,老刘退休之后就担起了接送孙子上幼儿园的重任。2013年11月的一天,老刘像往常一样把孙子阳阳从幼儿园接回,刚到楼下,阳阳就看到了楼上的小伙伴——10岁的童童。俩人正玩的正高兴,突然窜出一条狗咬住童童的屁股,随后又将老刘的孙子咬倒在地。老刘一看急了,把还没有锁好的车子一推就大喊着冲了过去。本想抱起被咬得倒在地上的孙子,却不想恶狗还是不肯罢休,一口又咬住了老刘的胳膊,将其手指、手背、胳膊均咬伤。在寻找狗主人无果的情况下,两名幼童的家人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两名受伤的幼童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分别为6千元和3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事发小区拆迁等历史原因,流浪狗现象已经存在较长时间。据居民反映,事发前已多次看到犬只在小区内游荡,这无疑会给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妨害,也容易导致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本案的发生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职责未落实有很大关系,物业公司履行法定和合同义务时,明显存在不当,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咬人的狗为非流浪狗,却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待狗主人明确后,被告可依法予以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原告阳阳和童童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一千五百余元。为了防止流浪狗伤人的情况再次发生,法官还在庭后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p>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上约定的和法定的义务,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小区公共秩序,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活动,应当明白,以下几种情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需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2、物业公司未能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责任,将面临以下风险:1)小区内饲养的动物随地大小便,将会破坏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影响小区形象,并可能导致业主投诉;2)因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或有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导致饲养的动物死亡的,物业公司可能承担赔偿责任;3)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咬伤他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流浪狗等逃逸、被遗弃的动物咬伤他人的,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将承担赔偿责任;5)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饲养人无力赔偿或不能明确饲养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因未履行好法定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3、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更是重要的职责,如何让业主在物业区域有较高的安全感,福克莱迪对物业公司提出如下建议:1)对于辖区内所有豢养宠物,管理处应书面通知豢养人到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应包含:登记犬只的基本信息、养犬人的基本信息、《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许可证》以及《业主手册》约定的内容,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存档、保管。2)管理处应督促豢养人对饲养的犬只进行一年一次的注射预防狂犬疫苗。3)管理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通告公告、通知等形式,向业主宣传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①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处理;②携犬在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犬链(绳)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狗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③犬只乘坐电梯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尽量避免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④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内遛犬,因犬只损坏花木、草坪,污染水质,应无条件赔偿;⑤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⑥在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前,应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内的业主(使用人)进行通知,通知应包括:消杀的内容、范围、时间(作业时间及持续时间)、注意事项;⑦在喷洒药物过程中及施药后药性时间内,应于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或警示,并在标识或警示不醒目、被撕毁、被移动时,及时补充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4)对于欲进入或已经进入辖区的流浪犬只,应采取驱赶的措施,非必要(紧急排险)不得采用打杀的行为。阻止不利时,可向公安机关报告。5)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设立安全提示标识,并在标识或警示不醒目、被撕毁、被移动时,及时补充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靠近的人员和宠物,进行告知和劝止。6)出现犬只伤人时,应协助犬主尽快将伤者送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协助伤者处理相应赔偿事宜。7)出现犬只受伤时,应协助犬主尽快将受伤的犬只送至专业宠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协助犬主处理相应赔偿事宜。8)若因责任人的过错,造成人员或宠物受损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9)若因责任人的过错,造成人员或宠物受损,由公司承担了赔偿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责任人进行依法追偿。5、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责任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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