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酒后打架意外死亡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于 2014-10-22 11:42:00

莆田市某别墅山庄一名保安喝完酒后,与另一名保安发生冲突互殴,结果不幸死亡。因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职责,结果被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判决需要担负30%民事责任,赔偿193962元。

死者林某与被告李某被莆田一物业公司招聘为市区一别墅山庄保安。两人均未取得保安员证,不具备保安员资质。2010年8月24日晚,林某在值班时因喝了酒,要回宿舍吃东西,便离开岗亭。处于醉酒状态的林某在路上遇到正在值班的同事李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李某用拳头打了林某面部一拳,并用打点棍击打林某胸部一下,林某当即仰面倒地昏迷不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醉酒状态。

事发后,李某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李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林某的家属将李某及上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649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因琐事持械故意非法损害死者林某身体并致其死亡,构成侵权,依法应对林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的能力、资格等进行必要的考察,其没有履行好职责,选任不具备保安员资质的林某和被告李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在选任保安员的行为上存在过错,故其对林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林某在案发时为醉酒状态,其对自身的死亡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应对原告因其亲属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比例为:被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聘用员工时,物业公司应该重视员工的资质条件,在进入企业后也应更为谨慎地观察和使用,加强内部培训,防范员工行为不当给物业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员工管理的哪些行为会造成物业公司违约、违规、侵权,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管理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人事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意识到:

1、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3)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物业公司未依照规定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将面临以下风险:

(1)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保安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或基于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不符合条件的人担任保安,因其专业素养较差,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造成他人其他损害的,物业公司因未严格审查保安资质,可能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承担责任。

3、有了以上判断后,对保安员的用工管理,福克莱迪向物业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严格遵循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安防设施设备;

(2)规范保安人员招聘程序,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道德素质。

(3)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依法从事服务工作意识;

(4)建立健全内部职务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将岗位责任及监督检查落实到基层班组长;

(5)完善检查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如安保人员值班记录、巡逻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维护档案等;

(6)加强员工职务行为管理,特别加强在服务区域外住宿职员的外出活动管理(尤其是偏远项目)及行为关注,对异常行为、社会交往复杂、经常外出职员的动态形成敏感、动态察觉、管理、上报的机制;

(7)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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