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6万元,小偷一直没抓着,女房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8月8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库县人民法院获悉,因物业公司没认真履行职责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报案:“24小时安保小区”进贼
2012年11月18日11时30分,法库县李女士从外面回家准备吃午饭,一脚迈进房门,便被屋内的景象给吓呆了:屋内被翻得乱七八糟!
警方确认:李家进小偷了。李女士发现家中丢了4万元现金和一块2万元手表。此案由于一直没有侦破,李女士家的损失也一直无法追回。因为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安,但却没有24小时值班,所以李女士认为家中被盗物业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于是,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但物业公司认为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违约理应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李女士说,自己每月都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其中就包括保安费。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工作。然而,物业公司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小偷进入园区行窃并顺利逃脱。物业公司理应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此事属于刑事案件,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李女士是否发生了损害事实不清,而且自己也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过错。
经法院查明,物业公司管理园区时,没有对进出园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也没有在园区内安装监控设备。案发当天,没有保安人员值班记录,而且保安人员平时经常脱岗。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明确的违约行为。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小偷提供了便利条件,客观上造成了李女士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少证据业主获赔两千
法院认为,李女士与小偷之间形成直接侵权关系,因小偷的身份无法查明,李女士无法向小偷主张赔偿,所以应由物业公司在其过错限度内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补充赔偿义务。物业公司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如果小偷被抓获,可以向小偷追偿。虽然李女士声称丢失了4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元手表,但却没有提供出相关证据,加上此案还没有侦破,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最终,法院根据李女士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依法判处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家中被盗,视情况向物业追责
法库县法院法官冯羽表示,现实中,如果家中被盗小偷尚未抓获,市民可以根据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选择法律诉讼维权。判断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要考察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漏洞。二要考察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善。如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紧急报告求助设备是否完好等。三要考察保安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其保安已履行职责进行举证。比如,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在法律意义上兼存着“物业服务合同相对人”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两种身份,无论基于法定还是服务合同约定,均承担着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因时间、地点、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由硬件设施是否合理配置并正常运行、安防人员合理配备并履行职责、安全警示是否及时设置以及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四个方面加以判断。
准确认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及评判标准,并结合合同管理和制度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以衡量并预防,方能尽可能的防范可能产生的涉及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行为会造成物业公司违规、违约、侵权,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明细合同,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避免使用“确保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之类的笼统性、概括性承担责任的语言;
2、严格遵循合同约定,配备安防设施设备;
3、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4、加强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落实到绩效考核及人员奖惩内,严格考核;
5、完善检查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如安保人员值班记录、巡逻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维护档案等;
6、《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应进一步落实员工法律法规及风险管理培训工作,以确保各项规定切实得以实施。
7、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