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许先生将自家车辆停靠在小区内。第二天早上,正当许先生准备开车上班,却发现自己的车辆已一片狼藉,一根不锈钢柱掉落在车子旁边,而自己车辆的引擎盖被穿洞,前挡风玻璃、大灯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许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前后花了3万余元,这一飞来横祸给许先生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许先生了解到,撞坏自己车辆的不锈钢柱正是小区房屋装饰所用。许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但物业公司却以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为由拒绝赔偿,许先生也不示弱,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提出抗议,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今年6月,许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于2009年5月将建设完毕的小区整体交付给物业公司。涉案不锈钢柱位于小区3号楼楼顶,属于建筑的公共部位,应由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维修和管理义务,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评案
开发商与物业属两个不同主体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除非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的相互推诿,业主对于因坠落物导致的损失,可径直向小区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建筑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公司承担,这与业主提出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讲,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互相之间没有承担责任的依据。
关于坠落物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主张,实质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问题,需要物业公司另行向房产公司起诉。对房屋质量归属问题,主要还是看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比如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3年保修期,那么3年内物业公司可向开发公司主张房屋质量引起的赔偿,以后的房屋问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负责。
业主依法维权要有法律依据,如果在遇到维权困境后像许先生这样选择不缴物业费的方式并不可取。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在法律上就会丧失对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这对业主自身维权十分不利,最终将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纷争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