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玻璃油灰老化飞落砸死居民 物业担全责

发布于 2014-11-26 11:22:00

去年8月的台风下,宝山通河二村一名50多岁的吕女士刚出门就被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死亡。日前,宝山法院判决122号楼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0万余元。

台风刮落大楼玻璃砸人

2012年8月8日为台风天气,当天上午7时许,家住宝山区通河二村122号的施女士从大楼走出,正巧看见大楼北面一块玻璃砸到一名妇女头上,被砸者倒地。施女士遂即上前,并报警叫救护车。

被玻璃砸到的是吕女士,经120抢救当场确认死亡。

10点30分许,警方在现场勘察时,又有一块玻璃从122号大楼坠落,就落在尸体旁边东南侧5米处,警方还发现该大楼11楼电梯大厅一块玻璃在台风中摇晃,便当场取下,同时发现该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老化严重,警方推断14楼至16楼有三个地方的三块玻璃均是在台风期间坠落的。

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后据民警排查,事发时坠落的玻璃仅可能来自118号及122号两幢大楼,但118号大楼玻璃均完好,122号大楼居民家中玻璃均完好,但公用部位玻璃存在缺失、损坏。另据目击者施女士出庭作证,可以反映事发当时吕女士确系遭玻璃砸伤倒地,虽未有目击者看到砸中吕女士的玻璃从何处坠落,但事发现场坠落的玻璃来源于122号大楼公用部位存在高度之盖然性,被告作为该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事发当天系台风天气,在事发之前的8月6日,被告曾张贴通知请居民做好应对台风天气的准备,可以反映当时被告已充分了解到台风天气即将到来,故应及时对公用部位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认为台风天气,居民擅自外出也该承担部分责任是没有理由的,虽然当天系台风天气,但并没有法律说居民就不可以外出,致吕女士死亡之原因系被告未能事先消除玻璃坠落之安全隐患,致当天玻璃坠落砸伤吕女士,故被告对本起事故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对小区建筑物、公用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而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疏于对管理、维修和养护,造成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情况的,物业公司都可能被判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

2、对高空坠物等物业安全隐患应当提前预判、识别、警示并排除。实际管理中应做到:

加强建筑物附着物、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定期对外墙玻璃、窗户、悬挂的广告牌、店招、空调外机等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隐患登记在案,及时作出处理并保留书面证据。属于物业本身应维护保养的及时处理;属于业主或其他使用者的发出书面告知书,提示并督促其进行处理;对属于第三方有管理维护责任的,还应提前协议确定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

特殊天气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对于强风、强降雪等可能导致建筑物附着物坠落的特殊天气,应加以关注并特别预防。在做好通知、提示工作的同时,加强巡查预防工作。特别是北方冬季物业区域的积冰、积雪时节,物业公司尤其应当重点防范。

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及调查。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警送医的同时,第一时间封锁保护现场,拍照存档并及时固定证据。如:收集如现场目击者讲述、监控摄像头记录等各种可能存在的线索以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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