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谢某丢失车辆损失费3万余元。
2010年,谢某购买了一辆国产猎豹轿车,价值合计为97800元,谢某未为车辆购买盗抢险。谢某购车后每月即向物业公司交纳80元场地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车辆停放在其楼下被盗,报案后至今未侦查终结。另查明,小区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并安排保安人员轮流值班,小区内没有安装摄像头,小区两头可以进出车辆,但只设有一个保安亭,也未对小区业主的车辆实行登记或发卡制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也未将车辆交由物业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谢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收取了一定的场地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谢某未将车辆交付他人保管,对车辆的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收取了谢某的停车场地费,应对该车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对车辆损失分别由谢某承担60%,物业公司承担40%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