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欲在家里阳台上安装防盗网,遭到小区物业公司制止,结果家中被盗。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酌情减免该业主20%物业管理费。
江汉区某小区业主刘先生2009年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按每平方米每月1.60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当年底,刘先生家中装修时,准备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小区物业公司以封阳台可能破坏外墙统一布局为由,制止安装防盗网。
2010年6月,刘先生家中被盗,损失万余元。刘先生认为此事与物业公司禁止安装防盗网有关,自2010年9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截至2013年9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刘先生家发出催缴通知书,刘先生置之不理。今年1月,物业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及违约金1.1万元,合计1.7万余元。
刘先生辩称,拒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禁止其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导致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则称,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有维护小区建筑统一美观风格的责任,对刘先生家中被盗没有过错。
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先生应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因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酌减20%。刘先生并非无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5000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日维持原判。
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可不负责
律师说法
现在很多业主抱有这样的观念: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负责社区里所有的公共事务,一旦出现问题,就唯物业公司是问。甚至有业主家里被盗之后,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住户被盗责任呢?由于《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负有防盗义务,我国法律也未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的个人财产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中,刘先生提出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负有责任,这一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业主家中被盗虽系刑事案件,但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存在疏忽有关。最终,法院酌定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80%的物业服务费。
一般而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如果是物业公司存在明显失职导致业主家里被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物业就不担责。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那样损害的是大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