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动车屡遭盗窃 众业主诉物业获赔

发布于 2014-12-16 09:08:00

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车棚内电动车屡遭盗窃,甚至一夜之间丢失5辆,给业主造成损失。众业主先后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路某购车费1800元,并有五户业主与物业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路某为最先起诉的业主,称其将价值2500元的银灰色电动三轮车存入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车棚由其保管,并交纳了存车费。路某取车时发现涉案车辆丢失,遂报警。路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但物业公司拒赔。

物业公司辩称,其与路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只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不包括自行车车棚看管服务,而且物业公司向路某收取的费用为上一年的存车费,今年则未向路某收取任何存车费,故物业公司是无偿保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不应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路某将其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存入物业公司管理的车棚内,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存车费用,至此,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现路某寄存的车辆于保管期间丢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路某购买本案车辆后已经实际使用了一年半,故应适当考虑车辆折旧费用。综上,通州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路某购车费18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车棚再一次发生盗窃事件,一夜之间丢失5辆电动车。业主高某、刘某、马某等5人同时将该物业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与众业主达成和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向众业主进行了赔偿。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通州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物业服务进行整改,物业公司表示将积极改进工作,加强安保措施,一定杜绝此类损害业主的事件再次发生。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主体一方,涉及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终止、退出应格外谨慎,所谓“善始善终”才能赢得良好口碑,并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风险防控应意识到:

1、业主将车辆停放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区域内,物业公司应当尽到防盗、防损等义务;

2、本案中还可能将出现以下风险:

①没有对进出车辆进行有效登记,容易出现车辆被盗的可能;

②没有有效防护措施,任何人员都将能轻易进入停车区域,车辆安全等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出现车辆被盗、被损害;

3、有了以上风险判断之后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①建立并严格执行停车场(棚)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规范;

②完善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③完善安防设施,或派专人管理;

④加强巡逻,加强岗位监督;⑤制定应急预案。

4、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盗窃或损坏事件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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